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习近平促中哈打造下一个“黄金30年”******
(近观中国)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习近平促中哈打造下一个“黄金30年”
中新社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邢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这是我首次出访,我就选择了哈萨克斯坦,这彰显中哈关系的高水平和特殊性,体现了我们的深厚情谊。”在与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会谈时,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如是说。
金秋时节,习近平开启中亚之行,哈萨克斯坦是他到访的首站,也是他作为国家主席第四次到访哈萨克斯坦。
尽管此访停留时间短暂,但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的国际问题专家看来,访问内容丰富、成果丰硕,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表明双方坚定致力于开辟中哈关系下一个“黄金30年”,将指引中哈关系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中哈友好牢不可破
会谈中,习近平用“牢不可破”形容中哈之间的友好关系。习近平表示,中国永远是哈萨克斯坦值得信赖、倚重的朋友和伙伴,中方愿同哈方做彼此发展振兴的坚强后盾。
托卡耶夫则说,哈方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做任何情况下中国都可以依赖的好伙伴、好朋友。
在外界看来,此次访问让两国友谊进一步升温。今年以来,两国领导人频频互动。年初,习近平与托卡耶夫曾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30周年;2月,托卡耶夫还应邀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
而此次习近平访哈,托卡耶夫也作出特别安排,邀请习近平共同参观“哈萨克斯坦—中国千年对话”艺术展。展览陈列了中哈两国艺术珍品,既是中哈千年灿烂文化互学互鉴的生动写照,更是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往来的历史见证。
中哈友谊源远流长。从中国西汉张骞、唐代高僧玄奘、明代外交家陈诚等到访哈萨克斯坦,到如今途经哈萨克斯坦的中欧班列驰骋不息,都诠释着两国“山水相连、命运与共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的深厚情谊。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亚研究所所长李自国表示,习近平此访延续了中哈友谊传统。尤其是习近平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即选择哈萨克斯坦,又恰逢中哈建交30周年,这充分彰显中方对哈萨克斯坦的重视,显示出中哈高度互信以及中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高水平。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习近平曾于2013年、2015年、2017年三度到访哈萨克斯坦,每一次访问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13年9月,习近平访哈期间发表演讲,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第一时间得到哈萨克斯坦各界热烈响应。
2015年5月,习近平再访哈,仅仅间隔20个月,“一带一路”便从蓝图愿景映照出现实图景,此后中哈共建“一带一路”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项目。
2017年6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办后,习近平首次出访同样选择哈萨克斯坦,“暖心之旅”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为深化两国战略对接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习近平今年访哈期间,“一带一路”仍是外界关注的关键词。在与托卡耶夫会谈时,习近平强调,双方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经贸、产能、互联互通、抗疫等领域合作,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金融、跨境电商、绿色能源、绿色基建等创新合作。
而根据中哈发表的建交30周年联合声明,双方愿继续积极推动中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为两国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强大助力,造福两国人民。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会长李永全指出,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首倡之地,中哈在“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合作有广泛共识,尤其表现为两国发展战略对接和哈特别关心的投资、物流、经贸、产能等领域合作,习近平此访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出了新希望,这将助力双方合作不断走深走实。
中哈关系新的起点
“我这次访问是中哈关系新的起点,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未来中哈关系将取得更大发展。”习近平在此访中说。
这次访问也被托卡耶夫称为“哈中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为哈中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内涵和动力。
建交30年来,两国关系不断取得新成果。从建交初期的中哈友好关系,到此后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再到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及至当前的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哈关系基本上每十年上一个大台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此访期间,双方明确,为中哈构建世代友好、高度互信、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目标和愿景而努力。愿秉持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双边对话,精心打造双边关系下一个“黄金30年”。
有观察家认为,在国际形势深刻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延宕反复的背景下,中哈合作行稳致远,成为共建“一带一路”以及地区合作的先行者,随着双方在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内合作进一步加强,在双方合作下一个“黄金30年”中,也必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作出“中哈贡献”。(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